1.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
2.審查標準
2.1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審查程序
3.1初步審查
3.1.1審查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1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1.2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3項至第3.2.7項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詳細審查
3.2.1審查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通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3.2.2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guī)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4.3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于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和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審查結果
4.1提交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按照本章第3條規(guī)定的程序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完成審查后,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招標
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shù)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